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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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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处室介绍】:办公室

一、主要执法职责
(一)拟订本省药品监督法制方面的地方性法规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;
(二)负责组织对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工作;
(三)组织业务处室草拟地方性药品监督法规、规章;负责药品监督法律、法规、
规章执行中的协调工作;
(四)管理药品监督行政处罚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;
(五)会同有关部门,组织对行政处罚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;
(六)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省药品监督执法检查工作。
二、主要执法依据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
(二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
(三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
(四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》
(五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
(六)国家药监局《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》
(七)其他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执法依据
三、法定职权范围
(-)法规(包括法规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)制定工作
1、编制法规制定计划;将有关处室提出的法规制定计划汇总,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,报省政府;
2、负责组织本局药品监督综合性地方性法规、规章的起草工作,各有关处室参与;
3、配合、协调各处室负责的专业性法规、规章起草工作;
4、组织对各项法规草案的审查、修改,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;
5、法规草案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,负责办理上报、备案工作;
6、负责联系省人大和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本局现行法规的审议、修改工作;
7、办理上级药监部门和其他部门起草的有关药品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草案的修改工作,组织有关处室讨论,并整理修改意见上报;
8、组织有关处室对本局负责解释的药品监督地方性法规、规章在具体执行中的问题作出解释,对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解释。
9、对市、县药监局对口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。
(二)行政处罚审查工作
1、负责对有关处室移送的行政处罚案件主持行政处罚听证,提出处罚建议,按照行政处罚审批权限,分别报送有关领导审批;
2、负责指导对下级药监部门超过50000元以上罚款的审查,报局领导审定。
(三)组织调查、审理药品监督行政复议案件,指导各设区市药监部门行政复议工作;
(四)组织本局行政诉讼案件的出庭应诉工作;
(五)办理涉及本局的行政赔偿工作;
(六)负责执法人员法律、法规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;
(七)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行政处罚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。
四、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
(一)依据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赋予药监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履行职责;
(二)依据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程序履行职责;
(三)依据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;
(四)向局领导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。
五、执法具体目标和要求
(一)积极参与地方立法,不断完善药品监督法律、法规体系;
(二)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执法监督检查,保障药品监督管理法律、法规和规章正确实施,纠正执法偏差,杜绝执法腐败;
(三)严格依法审核行政处罚、。行政复议、行政赔偿案件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维护药监执法权威;
(四)深入开展药品监督管理法律、法规宣传,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管理相对人的法制观念,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。
六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
办公室执法监督人员在审核行政处罚案件、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等执法活动中,玩忽
职守、滥用职权、洞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七、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和权限
(一)主任的执法监督职责和权限
1、经主任审核,报局长审批的行政行为或者事项:
(1)按照年度立法计划,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、规章送审稿;
(2)省政府法制办交办的地方性法规、规章征求意见稿和省直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
会签稿的修改意见;
(3)依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等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审核行政处罚决定;
(4)依据《行政复议法》等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起草行政复议
决定书;
(5)依据《国家赔偿法》的规定,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和起草行政赔偿泱定书;
(6)选派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人;
(7)全系统药监行政执法检查方案、意见;
(8)全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计划、方案;
(9)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法规培训计划、方案;
(10)其他需要报局领导审批的事项。
2、主任审批的事项
(1)指定地方性法规、规章送审稿或征求意见稿的承办人;
(2)指定行政处罚、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案件的承办人;
(3)指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;
(4)批准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,确定听证时间、地点;
(5)审定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、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报告和行政赔偿案件审结报告;
(6)其他需要审批事项。
(二)其他执法监督人员的执法职责
1、组织、参与药品监督地方性法规、规章的起草、论证、协调;
2、审查地方性法规、规章征求意见稿和对省直有关部门的会签文稿提出修改意见;
3、审查本局各执法机构移送审核的行政处罚案件,并提出审查意见;
4.审理本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、行政赔偿案件,提出处理意见,填写、起草有关法律文书;
5、负责行政复议、行政赔偿案件法律文书的送达;
6、负责行政复议、行政赔偿案件审结后的归档、立卷;
7、负责起草执法检查方案、通知和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方案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;
8、参与组织各类执法人员培训班,并承担部分授课任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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